张周平:中国早在2013年网络零售就成世界第一

  “电商平台的责任可能有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平台的准入资格,特别是提供商户入住的第三方平台,如果平台在审核商户入住时没有一个严格的审核,如商户没有提供其基本主体信息,或者开店的资格不具备。这是比较明显的责任。”麻策表示,比如A网店卖的阿迪达斯这个品牌,但是又没有得到相关的授权或者代理资格,那么其开店的资格是存在问题疑的。

  “如果平台在前期对商铺审核时把关不严,导致后期纠纷发生时,其无法向纠纷相对人提供账户信息,我认为平台是有失察的责任。”麻策说道。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当跟相关的商铺承担连带的责任。

  他进一步说道,第二种情况是在运营的过程中,如果相关的权利人因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向平台提出投诉。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有资格或者有义务来介入进行处理。如果说平台没有处理知识产品的侵权问题,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但平台相对来说是个第三方,总体上只是提供一个技术的服务并不是产品销售方。比如说,消费者并不能因为在某一平台上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就要求平台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思路我认为是不对的。”麻策表示。

  薛胜文亦认为,电商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提供卖家真实信息,若得知卖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平台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其次,电商平台必须要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邱少梅则最后对《法人》记者建议道:“电子商务立法上,对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权益与公平竞争、争端解决机制、网络安全和跨境电商等内容的规制,也应借鉴别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经验和意见。”(来源:《法人》;文/李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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