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周平:中国早在2013年网络零售就成世界第一
方责任。作为用户和网络卖家交易之外的第三方平台,应该对用户承担过错责任,即仅在违反对用户合理的注意义务之时才承担责任。
“目前美欧日韩等立法都没有要求平台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而是要求履行一个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过错的有限责任。”邱少梅表示。 就现行法律对电商平台责任的界定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电商平台责任的承担,应该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界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平台审核商铺入驻时应承担的义务,比如要求商家提供一定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开店时应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信息、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在后期运营的过程中,平台则应要求商户必须向浏览用户披露店铺的资格。 “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现在来说,这个《办法》基本已经涵盖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麻策告诉《法人》记者。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薛胜文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在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若提供信息不真实,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已经形成草案的“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行更细化的规定。”薛胜文说。 他进一步对《法人》记者举例道,“就拿‘伪打折’这一电商平台的行为来说,‘伪打折’是电商平台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双十一’等购物节中表现的较为严重。‘伪打折’说到底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电商平台策划了各种购物活动,但却没有承担其维护平台信息真实性的责任,部分卖家打着打折的旗号,其实是原价甚至是高价出售商品,这使得购物节无法达到平台对消费者期许的效果,最终将会失去消费者信任。” 关于电商应该承担责任的标准,邱少梅对《法人》记者解释道,应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在其中参与的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而不能一概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监管应当是权责统一。比如当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如网站参与了对这个产品的推荐,通过竞价排名等方法向广告推荐者做出推荐之后,平台如果出现侵权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其的责任就要加重。 电商责任划分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