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周平:中国早在2013年网络零售就成世界第一

  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电商立法呼之欲出》

  “电子商务法”草案稿有望形成法律,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或将有法可循。实践中,不应一概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在其中参与的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

  3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争取年内提交常委会审议。”

  电商立法初衷主要在于规范和促进电商行业发展,打击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乌日图在答记者问时说道:“特别是一些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所遇到的新问题,比如电商的平台责任问题、数据信息保护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包括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周平就目前的电商规模对《法人》记者说道:“2015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在网络零售方面,中国早在2013年就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位。”

  中研普华研究员邱少梅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提供的数据则表明,2015年全国网上零售额38773亿元,比上年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424亿元,增长3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0.8%;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6349亿元,增长42.4%。

  但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过于分散且不具系统性,缺乏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鉴于网络销售额如此之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商平台在网络销售时权责的分配,成为“电子商务法”思考的问题之一。

  电商权责应统一

  目前,国内电商行业又细分为多个类别,交易个体数量庞大。邱少梅告诉《法人》记者,电商平台可以概括分为B2C平台、独立商城、C2C平台、CPS平台、O2O平台、银行网上商城、运营商平台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等八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在今后的监管者,电商平台都应该是连带责任人。

  关于电商平台责任问题,此前一直存在争议。邱少梅认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目前平台的主要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广告发布者责任以及第三

分享到: 微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