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海利:10号文将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

摘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助理分析师钱海利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的来说,10号文是针对支付机构以往绕道银行的违规行为的规范,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而强调客户身份认证,用户资金安全将加强,但对普通网购者来说,交易便捷性将受到影响。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流受银行监控,这也意味着银行将共享支付机构的数据,因此支付机构的数据价值将减弱。

以下为该报道全文:《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 整顿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

近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下发《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0号,下简称10号文),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10号文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6月30日前做好相应的制度及合同修订工作

一位银监会创新部人士证实,“支付宝嫌麻烦,一直没执行有关操作规则。大行和支付宝还有谈判空间;小银行和支付宝没有多少谈判空间。如果支付宝不执行规定,小行为了留住客户也只能迁就。”

10号文要求银行于2014年6月30日前做好相应的制度及合同修订工作;5号文亦要求商业银行于7月5号完善涉及银行卡安全的有关合规制度。

限额多少由银行自己决定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新财

专家:“对用户而言,利大于弊”

央行、银监会联合发10号文,对普通消费者、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何影响?

“总的来说,10号文是针对支付机构以往绕道银行的违规行为的规范,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而强调客户身份认证,用户资金安全将加强,但对普通网购者来说,交易便捷性将受到影响。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流受银行监控,这也意味着银行将共享支付机构的数据,因此支付机构的数据价值将减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分析师钱海利认为。

而财经评论人士叶檀则认为,“监管目的没问题,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为出发点很好,但是各条文细则表明,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利让渡给了银行,这相当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她认为,10号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都由银行说了算,“这也会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变得极其被动,发展严重受限。”

“10号文出发点没问题,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是让银行终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合作,所以对用户而言,利大于弊,起码当资金发生风险时,还可以找到谁来负这个责任。”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人士认为。(来源:《华商报》 文/李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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