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电商销售食品应承担相应责任
领域一切纠纷和矛盾,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无疑都将起到巨大作用。 三、新兴电商应当承担的责任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说是道德的滑坡,一部分人主观上无节制地追逐私利而罔顾对他人的危害。那么究竟要如何监管?从行政执法体制的角度,法律是规则的表达,我们期待的是规则能变成实践。然而,对比所有的规则表达和规则实践,都会发现二者之间总是存在折扣的,存在折扣是正常的,但是假设这种折扣越变越大,就不正常了。 国外有个善良的《撒玛利亚好人法》,规定救人者在一般情况下,对救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歪曲真相、诬陷好人的被救助者,也要进行惩戒。 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守法经营行为正如救助人一样是一种稀缺的正义与善良的行为,这就需要公权力机关以多种方式予以激励,比如每年度评选一次守法经营的电商,并予以重金奖励。这种激励既有利益推动的功能,又有损失补偿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使正义与善良的行为有所扩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