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外卖平台间的“独家”之争不能伤害商家的合法权益

对“二选一”难以接受,许多消费者也表示了担忧。表面上看,“二选一”似乎和消费者并不相关,但是往往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相比实体餐饮店消费,外卖平台的优势在于选择丰富、方便比较。外卖平台“二选一”,意味着餐饮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变小了,比较范围也变小了。商家迫于压力,放弃了更多的平台和渠道,为了保证营收和利润,在价格上自然不会有很大的力度,甚至还会出现加价的行为。对此,消费者也是别无选择,只能选择单一平台购买。  有关市场人士认为,对于商家而言,外卖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可见,外卖平台“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也影响了充分竞争,不利于行业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改善消费体验。  在专家看来,国内的一些外卖平台,如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加盟商家的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随着电商市场日渐成熟,外卖行业逐渐从流量扩充期进入存量竞争期,而国内外卖平台,也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各外卖平台间开始争抢地盘,不规范竞争行为也集中出现。  事实上,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许多外卖平台已经多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并罚款,但相关行为仍屡禁不止。  保护商户合法权益 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旻认为,对于大型外卖平台而言,商户签约独家合约能给平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商家应该有选择权。外卖平台间的“独家”之争不能伤害商家的合法权益。  李旻等法律人士认为,“二选一”这个行为显然违反《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22条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35条明确要求平台不得给商家施加不合理条件,违者将被处以五万元至二百万元的罚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断某种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客观效果。”李旻说。  有关人士认为,在绍兴外卖市场,相关部门的初步调查显示,部分商家或商户可能因上线一方外卖平台而被另一方外卖平台强制下线。这种以外卖平台意志为主导,而非商家或商户自愿选择,最终在商户端实现“二选一”或“多选一”的竞争方式,涉嫌侵害商家或商户的自主经营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家或商户与各个外卖平台之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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