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洪波: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判断和建议
规等。 一是要明确监管的框架和原则性。 首先,要坚持功能性监管为主,按照“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分清监管职责。 其次,坚持底线监管,特别是在非法集资、反洗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要形成硬约束。要严厉打击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开展违法犯罪的行为。 最后,在新的技术和环境下,要重新审视规则与风险之间的方法论和逻辑关系,在传统金融中的核心规则和普遍规律在互联网金融是适用的,但是否完全套用线下风控手段、方法来管理线上交易,我们需要研究,可能要针对互联网的特点进行适应性的改造和规则创新。 二是要把握好监管的范围和渐入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差异性较大,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监管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不能一刀切。要实行有限监管,管住核心,抓大放小,抓点放面,搞活市场。要强调监管的渐入性和弹性,循序适度介入,监管力度和强度要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状态及合规程度等因素动态调整,防止监管过度增加交易成本和抑制创新。 三是要把握监管的重点和针对性。 首先,要坚持信息透明原则。其次,要把加强投资者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和出发点。最后,守住不演化为系统性或者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着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和显著公众性业务的监管。 (二)积极实践行业自律 一是着力加强创新支持与培育。建立创新产品报备和评估机制。对大机构的创新和突破性创新要建立产品报备机制,同时要求其风险自证,对创新产品的风险性、合规性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来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证明创新产品的安全性。 二是着力加强与监管的承接。对创新快、活力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调整往往不能同步适应。自律相对灵活,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在自律层面探索注册制,如对P2P网贷企业的资本金、高管资质、系统安全及风控措施等方面设定标准,通过自律和市场声誉机制来规范其发展。 在业务规范方面,在监管达不到或者监管外部成本过高的领域,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形成不同的业务自律规则实现业务自治,可通过自律规则加以调整和规范,实现自我发展和完善。 三是着力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竞合关系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机构之间的重要关系。 自律组织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鼓励与加强共赢合作和良性竞争,自律组织要更多地建立行业内的争议调解和内部协调机制,防止将行业内部争议外部化和复杂化,最终损害行业利益。 四是着力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