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洪波: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判断和建议
,但是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还有待时日,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发展无疑加速了这一进程。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步进入监管时代。 第一,互联网金融竞争超出了理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显现。比如在金融产品网络销售中风险提示不够充分,部分产品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等。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公众性,以及部分机构已经达到系统重要性,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业务规模、参与人数大幅增加,像余额宝一个产品客户就超过8000万人,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和利益广泛性。如互联网金融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危及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跨界和其与传统金融的紧密联系,风险的传染性和破坏性大大增强,更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管理以及对政策的突破需要监管的跟进。大量互联网企业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的金融产品,对现有的监管规则持续产生冲击。 首先,线上业务创新对线下规则的挑战日益增加。如线上个人电子账户对既有银行账户开立规则的挑战。其次,业务创新对安全规则构成挑战,特别是业务规模、范围及创新程度往往超前于风控能力和安全水平的对应提升。 (四)在可预见的将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成独立、完整产业及市场体系还有待观察。 互联网金融是否有自我成长和形成独立体系的能力,最终是否能够发展成一个产业有待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去观察,一个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形成相对明确、有业务边界的承载主体。 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与传统金融相区分,还是只是金融产业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部分。另外,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账户、征信等线上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是否能够支撑互联网金融闭环服务等。 从总体上来看,互联网与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层面的进一步融合将是大势所趋。当互联网生态中的平台、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等应用在金融领域成为像电力、宽带类似的基础设施时,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边界会日渐模糊,可能形成殊途同归、融合发展的格局。 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治理 (一)推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和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的判断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但要留有余地,富有包容性,按照“负面清单”的原则,适度监管,重在规范引导,重点推进市场环境公平、机制完善及业务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