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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网购合同纠纷呈现四特点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相比,其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均有所提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调研,总结出这类案件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不同的四大特点及审理难点,并有针对性的厘清审理思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导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在传统交易中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中都有所体现。而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仅仅在网络上简单地告知其网络账号或者电话号码,其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等都很难在网络中找到。一旦发生纠纷,如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不仅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之间常常会互相推诿,就连实际经营者和网店的注册者都可能并非同一人,消费者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

  二是网络交易场所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判断诉讼管辖。在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的依据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较为清楚明了,但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一方面,经营者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另一方面,网络在线交易导致部分合同履行地很难确认,从而使其管辖法院难以判断

  三是电子数据采集的专业性导致当事人举证地位难以平等。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他们往往只能从电脑上调取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而这些电子形式的证据在保存时间和完整性方面给消费者的举证增加了障碍。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具有技术上的绝对优势,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其手中,消费者对此仅是被动地接受。

  四是网络购物的即时性导致难以认定商家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往往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而要求予以双倍赔偿。但实践中,认定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要严格审查,即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是否实施了故意告知消费者商品的虚假情况或隐瞒商品的某种缺陷等欺诈行为。由于网络购物的即时性和随意性,消费者与商家订立合同前的磋商过程难以得到完整的体现,导致对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难度,从而无法有力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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