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或入法,消费者如何享用?
可能造成安全问题,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耗,这对经营者是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退货主要是因为到手的货不满意。这里固然有消费者眼光不准之故,但更多的问题还出在商家身上,或者说是网购自身特点决定的。有过网购经验的人都知道,很多商家有着夸大性宣传倾向,而且所拍图片过多PS,导致“有图无真相”。这一点在服装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且消费者退货还要承受运费,如非迫不得已,一般人还真不愿意退货。
周文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会对经营者形成无形的鞭策,一些不诚信的经营者就会面临退货、换货的风险。为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经营者会尽力维护自己的品牌,使其销售或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过硬、价格合理。有人担心我国消费者整体素质还不够高,赋予其后悔权会对经营者造成重大冲击。冲击可能会有,但经过阵痛,应该是利大于弊。其实,现在有的经营者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可是并没有多少消费者经常去退货。后悔权实际上产生这样一个积极效果,商家主动打破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分享信息,结果反而降低退货率,而商品的性价比也更趋于合理。总的来看,后悔权的出现,使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增加了,其结果是双赢,而并非消费者单赢。消费者由于有“后悔权”做后盾,消费行为更加大胆,最终也使得商家获得了更多利润。 主持人:消费者现场购物是否享有后悔权? 周文杰:此次《消法》修改制定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主要针对的是非现场消费,如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对现场消费者有无“后悔权”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由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没有和经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那么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解除合同,即不能要求退货。但在实践中,一些商场为吸引顾客,往往以告示或广告的方式明确承诺“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应视作已有约定,消费者有权依照约定退货。 主持人:案例3中,消费者购买大额商品,能否单方面解除购买合同? 张成阁:消费者可单方面解除购买合同,要求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网上商品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