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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或入法,消费者如何享用?

消费者”很多,“7日内退货”有足够的时间让当时缺乏冷静的消费者冷静下来、理智下来。商品中意不中意、购买有无必要、要不要退货,后悔权赋予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后悔权在国外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或退出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如果基于不知情,判断错误或由于冲动错选了自己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可以行使后悔权。

  张成阁:后悔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约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消费者即可单方行使,后悔权是由消费者享有,而经营者不享有。在日常消费中,经营者却往往因为商品在自己手中,对商品情况最心知肚明而占有“卖家优势”。与之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竞争并不完全充分的情况下,商品信息不完整、价格信号出错等情况很常见,尤其是一些新兴交易方式,如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往往要等到购买后才发现不如己愿。此时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欺诈,产品也没有缺陷等情形,消费者通过《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均无法解决纠纷。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其目的在于矫正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信息不对称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失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彰显正义。老百姓有句俗语,叫做“买家没有卖家精”,这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可谓了如指掌,消费者短时间内却很难全面准确了解商品相关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有了后悔权,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信息上的不对称,使消费者能够更顺利地退货换货。

  主持人:有了后悔权,消费者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大买特买,导致恶意退货,从而给经营者带来不利?

  张成阁:权利也有边界,并非所有消费领域都适用后悔权制度。为防止后悔权被滥用,草案规定消费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后悔权主要适用范围局限于那些信息比较不对称的交易领域,如以电话销售、网购、邮购、上门销售、预付费消费以及事关消费者生存、生活的消费行为。而对于鲜活产品、药品、卫生用品、食品等商品,购买后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可再退货,因为此类商品退回后再次出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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