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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鲜活商品不许“后悔”

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明星的广告效应不言而喻。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新规定意味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也需担责。

  刘俊海指出,该规定约束了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腕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俊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他同时透露,当前广告法修改程序已启动,将全方位提高名人违法代言的惩罚力度。

  “1+2”赔偿加码成“1+3”

  一审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审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解读: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原规定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3倍的赔偿到底高不高?刘俊海建议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下有保底”,并提到民间很多商店都写着“假一罚十”,而没有写“假一罚三”的,可见“假一罚十”符合民事习惯,已获商业界认可。刘俊海认为,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相关规定还应加大对大宗商品赔偿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对消费者欺诈的应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数额才能对经营者有威慑力。D044

  代价

  以次充好将记入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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