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验收权应明确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营者广泛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网络购物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态势。网络购物与店面交易有较大的不同,消费者无法在接收商品环节时进行验收。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进行验收是其作为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在网络交易中亦不例外。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一般要通过作为实物配送提供商的寄递服务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付,消费者也只有在接收寄递服务企业交付商品的环节才有可能行使验收的权利。 目前,我国一些法规对网购商品交付验收已初步进行了规范。例如,修订后于2013年1月11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3—2011)在第3部分服务环节也对投交购物快件的签收作出了与之类似的示范性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此外,一些地方也作出了探索性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24条第2款也规定:“快递企业递送寄件人与收件人有特殊验收约定的快件或者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部分寄递服务企业也开始开展网购商品验收服务,2009年7月始,中国邮政EMS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推出消费者可在到货后先开箱验视再付款的服务措施。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在已有的对网络交易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网购交易流程实际情况,应明确消费者在接收网购商品环节享有验收的权利以及网购经营者、寄递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条文可以表述为:国家鼓励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与寄递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经营者与寄递服务企业在商品投交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寄递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经营者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寄递服务企业在投交环节也应当予以提示。 作出上述规定将会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形成消费者、网购经营者、寄递服务企业多方受益的格局。具体而言:第一,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减少了其在网购交易中的维权成本。消费者在接收商品环节行使验收权,知晓了商品品种、数量是否符合约定,商品质量是否存在瑕疵,享受到如同店面交易的验收权利。这样既减少接收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再予以退回要付出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也避免了由于商品已实际交付所产生责任不清的纠葛。第二,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网购快件(邮件)“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的难题,很好地厘清网购经营者、寄递服务企业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网购经营者与寄递服务企业有约定的情况下,寄递服务企业就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当然,寄递服务企业无须承担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仅仅受网购经营者委托提供商品验收服务。第三,可以促进网购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消费者接收商品可以行使验收权,免除了后顾之忧,使其更加放心使用网购交易,从而推动网络购物更为迅速地融入人们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