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被盗刷近16万元 银行被判无责

两张银行储蓄卡好好的在自己手里,但里面的近16万元钱却在短短7天内被他人以网上购物的方式盗刷走了。为此,番禺市民梁某雄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对此承担责任。

  日前,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并不等同于网上支付功能,梁某雄虽未申请网上个人银行服务,但卡内资金被人盗用是通过网上支付功能,因此梁某雄应承担卡片信息保管不慎的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未开通网银,双卡被盗刷

  2010年11月30日,梁某雄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发现自己在某银行番禺支行申办的两张储蓄卡分别少了79963.54元和79962.54元。经打印流水账后发现,该两笔损失是被他人盗用了储蓄卡资料,在异地多次恶意消费,共97笔。经挂失处理后,梁某雄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

  梁某雄认为自己在未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情况下,竟然被他人通过被告开设的官方网站修改密码,通过网上银行用于消费,且每天的消费额均达到当天的消费上限。而根据被告有关开通网上银行的流程显示,持卡人如需要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到银行柜台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

  据梁某雄回忆,该两张储蓄卡一直妥善保管,从未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或保管,但却被他人通过网上多次恶意消费,因此他认为银行未尽作为原告的资金安全履行善良管理者的义务。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

  密码被盗持卡人应担责

  被告某银行番禺支行在法庭上辩称,在公安机关未得出侦查结论之前,无法认定原告银行卡资金减少是由于被他人盗取。梁某雄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只能证明原告卡内资金的变化情况,不能证明资金减少的原因是什么,更无法证明其资金减少是由于被他人盗取。

  银行认为,根据与梁某雄之间的约定及现有证据应当推定卡内资金减少是持卡人本人使用。即便资金是被他人盗取的,其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原告被盗资金应当向犯罪分子追偿。

  另外,根据自己的银行卡章程规定约定,任何类型的银行卡交易都必须输入密码,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由持卡人负全部责任。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交易非原告本人所为的情况下,梁某雄银行卡的各类消费都应当推定是持卡人本人使用。

  法院:

  卡主要为信息保管不慎买单

  番禺法院认为,梁某雄并无证据证实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梁某雄两张卡内资金被人盗用并非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服务,仅是通过网上支付功能。

  不同于直接使用银行卡在银行柜台、ATM、自助银行、POS机上刷卡支付、取现,银行对银行卡的真伪具有识别之义务,在未能识别非法复制的银行卡造成储户损失的情形,银行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通过网上支付时,银行电子系统则只能根据指令人输入的卡号、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支付密码及CVN2码是否正确来识别是否为持卡人本人的支付指令。

  梁某雄并无证据证实银行违规操作,在97笔网上支付的指令相关信息不正确时仍为支付,或是被告泄露原告两卡相关信息。法院认定这97笔网上支付指令人输入的上述四项信息正确。梁某雄应对此承担卡片信息保管不慎的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银行的电子银行系统根据四项信息均相符的指令支付相应金额给指定商家的账户,是正常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行为,并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违反与客户协议之处。梁某雄要求被告对该97笔被盗资金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梁某雄的两案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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