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网购增设后悔权,消费者可无理由退换

dquo;将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政策,对所售商品履行保修、换货和退货的义务”。但对“商品描述与网站不符”鲜有界定,有专门处理规定的网站更是少数。而对于消费者误购的处理规定,几乎为空白。

  邱宝昌解释,国家三包规定是指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为1986年制定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经修订后于1995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并实施)。国家三包规定主要规定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处理,以及如何界定法律责任的问题。国家三包规定并不涉及非产品质量问题如何解决。质量问题与非质量问题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善意误购,消费者如何维护权利?

  “误购纠纷的处理可先确定原因。”邱宝昌说。由商家引起的原因多为商品标识不清。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依据上述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对消费者尽到说明正确安装、使用的义务。如果商品标识不清,或者说描述模糊引起误导,都是商家的责任,那么由此造成的退换货后果、增加相关费用,都应由商家承担。

  由于消费者认识错误造成的误购,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这种情况也应尽可能给予退换货,当然,消费者应该承担相关的费用,例如运费、包装费用等。

  “消费者误购,并非就得自认倒霉。”刘俊海表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他认为,商家应进一步换位思考,采取人性化营销政策,允许和协助误购商品的消费者及时退货。

  然而,邱宝昌认为,“通过诉讼处理纠纷,取证难度大,成本高。”从经济效益考虑,商家积极退换货物和人性化的处理,对双方都有好处。同时,在“口碑经济”的环境下,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能够带来很可观的广告效益,从而提高商家的诚信度、美誉度。反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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