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五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分析

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告诉记者。

维权成本与收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效果有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记者。

2009年,其曾参与主持一项4城市调研。结果发现,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被犯罪分子侵害的被调查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

这些人中,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

四川省乐山市的一名小学职员李枚加2013年起诉了中国电信乐山分公司。起因是他购买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后,收到了电信发送的28条商业广告短信,李枚加认为这些“垃圾短信”侵害了他的隐私权、财产权、健康权。

2014年6月,案件在乐山市中院终审。侵犯隐私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法院认为电信公司侵害了李枚加的个人生活宁静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

案件的“奇葩”之处在于,李枚加除了要求电信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之外,还要求其赔偿1分钱。

这1分钱被“掰成两半”:0.5分是侵犯财产权赔偿,0.5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其财产权被侵犯的主张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李枚加上诉后只要求了0.5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两审法院均只判决电信公司停止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

蒋娟(化名)也面临赔偿难题。2006年,她曾在北京市肛肠医院治疗,但在2012年,她发现网上有人出售含有她部分病历信息的光盘。在破案并删除了相关信息后,蒋娟开始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

蒋娟要求医院赔偿她10万元精神损失,以弥补其“哺乳期突然断奶、失眠、记忆力下降、脾气暴躁”,但医院方面认为自己只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提出赔偿1万元。

诉诸法庭后,2014年9月,终审法院判决北京市肛肠医院赔偿蒋娟1.2万元,并由蒋娟负担800元二审诉讼费。

“这类诉讼中,很多人认为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赔钱。”商建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原告是个人,被告则是企业,甚至是一些大企业,双方的诉讼能力不对等,甚至原告都请不起律师,导致大部分诉讼都是一些公益诉讼。”商建刚说。

“泄露一条信息,很难估量究竟给被泄漏者带来什么影响,造成赔偿标准的不确定。”吕艳滨说。

吕艳滨认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还是应该加强执法,行政机关有能力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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