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名牌未到货 退货被拒称消保法无规定

   赵占领:这里面实际涉及到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的范围。按照消法的规定,实际上有4种不适用,一是定制的,二是新鲜易腐的,三是一些报纸期刊,在线 交付的等。另外有一个兜底的条款,就是说根据商品的性质,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确认不予退货的。但是什么是根据商品的性质不予退货,因为没有具体判断的标 准,在实践中争议非常大。实际上不仅是海淘,国内的电商网站对国内的消费者销售商品的时候,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只不过说海淘涉及到跨境去购物,它有一定 的复杂因素在其中。这种因素能不能视为根据商品的性质不予退货,实际上它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在操作中,是由这些海淘业务的这些电商网站来制订的,这是非 常不合理的。我认为在这一块,实际上它仍然反映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操作标准上的不细化和不明确而产生争议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实际上是需要国家有 关部门去解决的。

  经济之声:7天无理由退换货这个规定在我们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消法支持的,但如果我们进行海淘,这个制度是不是就 可以打折扣?像天猫国际所提到的,有签约的商家我们可以提供7天放心退,如果没有签约的我们就做不到了,这是不是一个可以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的这 样一个借口?

  郑传锴: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司法管辖,一个是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问题。从管辖的角度讲,如果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实际上 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行政司法都是国家一个最基本的主权的体现,所以海外的商家只要在中国进行销售,它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7天无理 由退换货物我个人认为是适用的。但是在司法角度讲,一旦消费者发起维权,由于其维权的目标,维权的对象在境外,有可能他的维权成本非常高,所以在司法实践 当中会给消费者维权树起一道非常坚实的壁垒。所以我们的司法管辖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不同步这样的情况。

  经济之声:关于这个7天退换货的时间点的问题,“有眼则明”说7天退货应该是以快递送达该件时间为准,而不能以你委托代收的人什么时候转给你的时间为准。请教一下郑传锴律师,从法律上来说,7天退货到底应该按什么时间节点为准?

  郑传锴:通常情况下应该以签收的时间为准,但在本期这个案例,我个人同意占领的观点,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当是以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而不是物业公司代收的时间为准。

  经济之声:关于注册地的问题,消费者去跟天猫国际进行理论的时候,天猫国际给出了一个说法,说天猫国际是在香港注册的,所以一些退换货的规则和普通的淘宝和天猫规则就不一样了,占领先生您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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