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商标专用权保护问题探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随着互联网运用普及和计算机技术进步,网络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迅猛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12000家,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达到1122万家,中国网购的用户规模达3.12亿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超过1680万人。用户只需点下鼠标,足不出户便可瞬间完成交易,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的特点,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悄然发生着变化。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

与网下商标相比,网上商标表明着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作为展示商家信誉与商品信誉载体的商标,由此获得了一种受众面广、费用低、传播快、信息量大的表达途径。商标也就成为企业和互联网之间最直观的纽带,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金字招牌,其蕴含的内在品牌价值已经被视为网络经济时代的重要无形资产。因此,随着网上交易的逐渐火爆,商标侵权的风潮也不断升级,“网络商标”的保卫战从此硝烟四起。比较有名的便是2004年的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和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商标侵权除了网上销售侵权产品,或者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这种常见的方式外,还有域名抢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网页上的链接标志,以及网络搜索提供商将自己的客户搜索放置前置等方式。新型的网络交易方式不仅冲击着传统的交易规则,也对监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挑战。

网络作为商标宣传的载体,由于其新兴性,又有其固有的技术特点,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来规范网络标识注册、使用和争议等相关问题,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多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专门性法律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国内网络标识争议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除了明确销售者责任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责任认定、二者责任的分担外,笔者认为,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环境下商标侵权制度: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注意协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应适当扩大《商标法》调整范围,明确网络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商标的合理使用原则。比如,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以下规定:用他人商标作网络链接,在链接网站提供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针对“混淆”这一重要概念作出明确的内涵及外延规定,避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导公众”“容易导致混淆”等多种提法的指向不明,引导社会公众的理解趋于一致。在网络商标侵权归责认定方面,应当采用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并举的方式;

3、就商标合理使用原则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其中包括:在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图形时,必须以其他说明性文字表明使用的“说明性质”,避免消费者混淆;以在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图形时的主观意图作为判断标准;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对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可以对商标实行授权许可使用,即允许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主在依法事先获得商标权利人同意后,在其网页和关键词广告中使用该商标。

综上所述,就是要通过以上举措,全面梳理商标法律体系知识结构,使商标权人、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三者利益得到平衡,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平稳发展;同时,作为监管机构的工商部门,我们应当针对网络监管中发现线索难、确定主体难、明确管辖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通过培训专门人才、加强网上巡查和日常监控、拓宽申诉举报渠道等,切实加强网络商标保护工作,促使网络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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