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后悔权”制度具体操作的细化引起了关注,明确了定做的、鲜活易腐、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五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后悔权”的修改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都有帮助,不过,在操作细则方面还有待完善。
“后悔权”不能随便用
买东西允许“后悔”,但不允许“随意后悔”了。日前在为期5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做出如下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买了本书两三天看完,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这都是商家在日常经营中频频遭遇的烦心事。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所谓的“后悔权”,在国外被称为消费者冷静制定,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或退出服务的权利。
与其他规定不同的是,“后悔权”并不以商家违约或产品缺陷为前提,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行使后悔权,要求商家退货。这个规范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却随之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结果,反而使商家的正当利益受损。
本次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对“后悔权”做出的细化,能够有效避免一些“恶意后悔”现象的发生,使得“后悔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也保障了商家的基本权益。
五类商品不享有“后悔权”
这样的情况在未来会不会发生呢?购买了商品后,消费者在冷静思考后,想要行使“后悔权”进行退货,但商家却称该产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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