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扭车的四大误解终于得到澄清了
其次,往往一个产品上会采用很多专利技术方案,只获得其中一个或几个的专利授权,仍不能保证你的产品不受专利侵权的困扰。也就是说,你的产品只要有一个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方案未获得授权,那就构成专利侵权。 最后,每个专利权都有其保护范围。一般来说,申请日越早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就有可能越大,而申请日越晚的专利保护范围就会相对越小。这是因为人类技术的进 步都是在已有技术水平的基础之上起步的,绝大多数的发明创造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改善,所以就有了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之分,较早申请的基础专利的保护范 围是一个大圈儿,较晚申请的从属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大圈儿中的小圈,如果你的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小圈儿的保护范围,那自然也就落入大圈儿的保护范围。 经过对陈星(Shane Chen)专利(US 8,738,278)和杭州骑客专利(201420314351.5;201410262108.8)的分析,发现陈星的专利申请在先,属于扭扭车的基础 专利,而杭州骑客的专利申请在后,属于从属专利。也就是说你在中国制造扭扭车,采用了杭州骑客的专利技术方案,要获得其专利授权许可,如果将该产品销售到 美国,那你的产品技术方案也必然落入陈星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你同样需要获得其授权许可,如果你不交钱,人家投诉或起诉你,你的产品自然就不能在美国销售 了。 那是不是给陈星和杭州骑客两家都交了专利授权费,扭扭车就可以在中美畅通无阻了呢?这可不敢说,没有进行大量地专利检索分析,谁也不敢这样确定。 经过专利检索,在中国有关扭扭车的专利申请,杭州骑客也不是最早的。杭州骑客最早的有关扭扭车的专利申请日是2014年06月13日,而早在2013年 03月20日就有一个叫陈和的人在中国申请了与陈星美国扭扭车专利很近似的实用新型专利(201320128469.4),并获得授权。再进一步检索发现 这还不是中国申请日最早的有关扭扭车方案的专利,在2012年04月18日,还是这个陈和先生,曾经提出过一个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12年07月25日 公布,但最终被驳回,未获得授权。 从陈和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及专利说明书附图来判断,美国的陈星应该与中国的陈和有密切的关系,否则, 陈和不大可能在陈星美国申请的专利还未公开时就获知如此高度近似的技术方案及所附方案草图。坊间也有传闻,说陈星实际上就是陈和。如果真是这样,那我要 说,陈先生在中国的专利申请策略应该是失败的。上述2013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应是不得已而为之,虽获授权,但其权利稳定性并不好,不知道这是不是 Razor公司宁愿花1000万美元获得他美国专利的独家授权许可,而没有过问其中国专利的原因所在呢?要知道,正是陈先生在中国专利申请上的失策,才给 了杭州骑客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