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后悔权”设新限 五类商品“不能悔”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近20年,终于在今年启动大修,改动条款的比例近1/3。其中“后悔权”部分的修改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将享有“后悔权”,冲动购物后不满意可在七日内退货。

而在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后悔权”有了进一步的明确限制,规定五类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条款。那么,这五类商品“不能悔”到底保障了谁的利益?此类限定又是否合理?

五类商品“不能悔”

“后悔权”又称“冷静期制度”,源于西方国家,即指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对所购物品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丽勇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在西方很多国家都发展得较为成熟,将之纳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符合国际趋势,又完善了立法。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明确提出,“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

姜丽勇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退回的商品不能影响二次销售、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食品类、生鲜类以及药品类等商品,由于无法证明退回品的安全性,明显不属于无理由退货条款的范畴。而报纸、期刊、软件等则属于知识产权类商品,其权益或者商品的主要价值就是其内容,理应予以保护,因此不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之列。”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虽然确定“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建议增加“交易前,卖家与消费者双方自行约定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的前提,否则容易产生歧义。

对此,姜丽勇则认为,法律作为统一性规定,应该减少过多协定的可能性,以避免法律漏洞。

“以前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网店店主通过后台操作修改了商品的标注内容,而消费者又没有截图取证,从而蒙受经济损失。”姜丽勇认为,“交易前的协定”虽然在淘宝等平台可以借由阿里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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