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网购商品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需明示
5月24日,记者从江苏省消协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已在审核中,其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及外省《条例》相比有两大亮点:一、增加了预付款方式15天无理由退款。二、要求网购商品若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需明示。 《条例》对消费者维权保护力度更大 第3次征求意见稿在审核中 5月23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传出消息:为给消费维权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昊舒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我省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法规是《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已实行20年。从《办法》到《条例》并不是名字改掉这么简单。《条例》是自成一体的地方法规,是全新的体系,对消费者维权的保护力度也会更大。 据悉,目前安徽、江西等省也已出台了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我省《条例》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已在审核中。与“新消法”及外省《条例》相比,我省《条例》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有两大亮点:一、增加了预付款方式15天无理由退款。二、要求网购商品若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需明示。 增加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 规定预付款15天内无理由退款 近年来,预付卡“卡”住消费者,甚至无良商家卷款跑路、让消费者几千几万元预付资金打水漂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维权案例在美容美发、健身行业尤其突出。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昊舒介绍,相比较“新消法”和外省的《条例》,我省《条例》修订过程中在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方面有所创新。 他介绍:此次《条例》从第1次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的观点和内容,并一直保留到最新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 在第1次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如下“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业内人士分析,经过了3次征求意见依然保留在草案中,说明“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经得起推敲,预计正式出台的《条例》有望对此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需明示 《条例》将倒逼商家自我约束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自于“新消法”第25条。内容如下:“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日无理由退货”赋予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但在实践中的消费纠纷却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商家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二、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同。三、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 张昊舒介绍,每一桩网购案例千差万别,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对“商品完好”进行具体的界定甚至穷尽的愿望虽好,但不现实。不过在约束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方面,此次《条例》有所突破。 他介绍,从省消协收到的投诉中发现,部分争议之所以会出现,是经营者涉嫌片面扩大了不适用的范围——有的经营者利用“新消法”第25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玩文字游戏,声称之所以不退货,是双方已有约定。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以下观点和内容:在各种非现场购物模式(网络、电话、微信等)中,经营者要在消费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提示,对消费者的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让消费者明确所购物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张昊舒介绍,“一是要进行标注。二是要显著提示。用这个环节倒逼经营者在非现场购物的模式中,不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