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知识
,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六、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七、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八、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九、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十、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