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称谷歌道歉缺乏诚意

和对中美两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同了解,我们的行为引起了中国作家的不满。经过最近几个月的谈判和沟通,我们的确认为我们与中国作家的沟通做得不够好。谷歌愿意为此行为向中国作家表示道歉。”谷歌公司在回复中还表示,谷歌承诺只会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显示中国作家图书中内文的任何整页面,并且承诺遵守任何中国作家未经授权不得扫描收录的要求,无论该扫描收录行为是在中国、美国或者其他国家。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回复的签字文本中,谷歌公司依然未承认侵权问题,这在一些中国作家看来,“道歉缺乏诚意”。

  专家:擅自扫描收录构成侵权

  谷歌公司的擅自扫描收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李旭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扫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见,谷歌公司擅自扫描收录中国作家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著作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复制权),扫描后传播会进而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谷歌公司为搜索目的扫描复制非数字、非在线作品,这与搜索引擎工作惯例有显著区别,因此不存在默示许可抗辩理由;谷歌公司行为缺乏特殊公益目的,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示的法定许可事由,因此不存在法定许可抗辩理由;谷歌公司身份为法人而非自然人,扫描复制了作品全部而非次要部分,显示传播作品数量虽少但显然非自己使用,无法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不存在合理使用抗辩理由。”李旭进一步解释说。

  在“侵权门”事件引发之初,谷歌公司就明确表示,所有图书的扫描只是用于搜索,并且只显示非常小的一部分。

  针对这一辩解,李旭认为,谷歌公司的释由可能影响损害后果的评价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但不能影响侵权与否的定性结论。

  文著协:希望实现双赢的目标

  在网络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作品的数字化传播无疑可以扩大作品知名度,同时还能让更多的人尽享网络资源,但实践中,面对海量作品该如何解决版权授权问题呢?

  “发展数字图书馆是为民众造福的好事,但必须尊重作品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品的数字化传播具有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便捷,但传播必须是合法传播,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李旭谈到,实践中与著作权人一一协商的交易成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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