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1元夺宝”吸金内幕 高利润、低库存、缺资质

销售商也需要获得品牌授权。

  据悉,除药品、烟草等专营类商品外,其他一般商品超范围销售属于违反相关行政法。同时,汽车销售要看“开具发票”的单位有无资质,如果“1元夺宝”只是作为平台,销售行为由4S店等经销商负责,那么平台并不算违规销售。

  这也是关于“1元夺宝”经营模式的又一个疑问。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律师赵占领看来,1元夺宝是认定为自营电商平台,还是商家入驻的电商平台等细节均需确认。(来源:《北京商报》;文/吴文治、王运)

  针对“一元购”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特约研究员律师有以下观点,供大家参考。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

  非常确定的是一点是,一元购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必须要有所有权或民事利益的转移,而一元购本身只是购买到了“期待权利”,最终大部分人不会有民事利益的受让所得。另外,一元购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必须是销售对价商品后向消费者提供附带性的利益。

  从形式上而言,一元购属于一种射幸合同,射幸行为有很多,有合法的彩票买卖,非法的赌博行为,但不论合法或非法,我国并不允许通过射幸行为进行营利,所以彩票属于公益购买而赌博行为被严格禁止。这足以说明这种行为本身是有进入门槛的,否则极易形成全民投机而不务正业,从而损害风序良俗,扰乱等价交换的经济秩序。根据合同无效原理,一元购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消费者可要求返还所支付的一元价款。

  从网易一元购形式上来看,一元购实际上不是一元购商品,而是一元购运气,从事的是一种变相的彩票发行行为,大家如果认真看网易一元购的页面,其实是可以发现网易将一元购项目放在了其“彩票”这个栏目下,并且和其它互联网彩票销售混同在一个页面上进行了展示,说明网易公司本身对一元购的法律定性是有清楚的认知的。

  因此,若网易没有取得互联网彩票销售资格,实际上已经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王冰:

  (1)“一元购”的受益对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众筹”的主流定义,所以该平台不能被视为“众筹”平台。

  (2)“一元购”的运作模式吸引的是参与者 “以小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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