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政策出台:九月开始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需办许可证

  6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正式在其官网上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须接受央行监管,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该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央行并对从事支付业务的申请人资质进行限定: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规定明确要求: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办法还对网络支付包含的范围予以明确,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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