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难倒跨境购 蜜芽 小红书等为何开不了


        用户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物被征收关税后,平台却不能提供发票,专家表示,这凸显了面对跨境电商这一新生事物时,相关部门在管理或者政策上还存在盲区。

100%正品、海外直采、发货快捷……相比自己出国“人肉”背东西回来,跨境电商已渐渐成为人们跨境购物的首选。

不过,在热情高涨的“买买买”背后,电商平台对于跨境直邮、保税区发货商品不支持开具发票的做法,也让消费者感到疑惑。

近日,一位蜜芽用户张峰(化名)反映,其在这家标榜进口母婴正品特卖商城的网站上,购买了两包花王Merries纸尿裤,不过在收到货时,未看到商品的发票;在跟客服咨询后得知:直邮和保税区的商品属于境外购买行为,目前不支持开具发票。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不只蜜芽,跨境购、保税区发货商品不开具发票,是诸多跨境电商平台的做法。例如,京东海外购、小红书、洋码头、网易考拉海购等,在其官网对发票问题都作过类似的提示。

“购买东西索要发票,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哪有被拒绝的道理?”张峰表示不解。

跨境购商品不开发票

作为一名新晋奶爸,购买宝宝的纸尿裤,已成为张峰的日常消费之一。2月18日,看到蜜芽上的花王Merries纸尿裤有促销活动,两包198元的价格可以优惠28元,于是,张峰便下单购买了两包。

因为该款纸尿裤是日本品牌,蜜芽自营、由保税仓发货,所以在结算时支付了进口税。最后,实付总额为190.24元,包括商品金额170元和进口税20.24元。

“三天后,我收到了快递,除了货品外,只有一张简单的出库单,上面写了商品金额170元,也没有发票。”于是,张峰向客服咨询。

客服回答:如购买北京仓和国内品牌商的商品是支持开具发票的;但是直邮和保税区的商品属于境外购买行为,目前不支持开具发票。

“平台从海外购买、消费者从平台购买,平台为什么不给开发票?”张峰说,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而且,我支付的20.24元,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行邮税进行缴税,应税额不足50元是予以免征的,平台为什么还要收取这笔费用?”张峰说。

“收取了之后,在出库单上也没有显示这笔税费,我如何确信这款商品来自海外?都说电商平台水很深,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没有发票,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峰向记者抛出一串疑问。

海关不就单一订单出具发票

3月3日,蜜芽公关部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应了关于海外购商品发票的问题。“购买境内产品才有常规的发票;海外购直邮产品,为境外货物、境外成交,本身就没有国内商品相同的发票;如果是保税区备货产品,则是企业代订购人统一向保税区缴纳,海关并不就单一订单向个人出具缴税发票。”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海关总署2016年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不是单个订单缴纳;对跨境备货模式,海关只给企业开具《海关专用缴款书》,不会给个人开具发票,所以,纳税的发票也无法单一开给用户。”该负责人解释,“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致电平台明确其订单号,平台确认后,会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对于张峰20.24元进口税是否应免征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海外购产品分为两种,一种为保税区备货产品,一种为海外直邮产品;保税区备货产品是按照国家海关和财政部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用于“四八新政”中的具体征税规则;海外直邮产品,交易在海外发生,进入国内是由海关征收个人物品行邮税,此时才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中,关于“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的规定。

所谓“四八新政”,是指2016年4月8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改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课税,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

据记者了解,“四八新政”出台后,已经过两次延期,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年底,除保留税率调整外,其他按照试点原有方式执行。所以,按照“四八新政”所调整的税率,张峰需支付进口环节增值税20.24元,而非按物品征收行邮税。

是否应开发票存争议

以上蜜芽海外购不开具发票的案例,或许是目前跨境电商行业的一个缩影,诸多电商平台都存在这种情况。例如,网友“dongkuihao”在知乎发帖称,其在京东全球购购买了一款日化品,商品送到后无销售凭证;客服告知海外购进口商品无发票,有报关单以及海外购物小票,但又以大宗商品统一进口为由无法提供。

对于电商平台保税仓发货模式,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该业务存在两层法律关系,首先是产品从国外买进来,然后是产品再卖出去;在“买进来”环节,电商需要交关税和增值税或者消费税,获取海关专用缴款书;在“卖出去”环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凡是商品买卖都必须开发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上述蜜芽的案例反映出,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在税收管理当中的差异问题。“行邮税是用于自用的非贸易用途,所以在进口环节会给予一些优惠;但是跨境电商平台经营商品具有贸易属性,基于公平原则,我认为它应该和一般贸易一致,按照一般贸易商品开具发票。”蒋震谈道。

不过,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法律部副主任麻策认为,跨境电商平台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销售商品经营者”,无开据发票的法定义务。

“在跨境电商模式下,消费者和跨境平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即消费者委托跨境平台向海外商家购买海外商品,最终由海外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商品的买卖关系,除非跨境平台自行以货物进口后再销售。”麻策表示。

麻策解释,对于保税模式和直邮模式,海关有专属编码,二者和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后销售,适用于不同的海关监管规则: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货权属于进口商,其在销售商品时,进口商就是销售商,是需要开据发票的;但保税或直邮类跨境商品,是不允许二次销售的,例如消费者退货回到平台后,除非海关准许,平台一般是不允许再行销售的,否则构成走私。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当前的国情下,跨境电商不开发票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纠正的是,跨境电商是应开具发票的,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发票,而是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形式发票(即非正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

建议完善相关政策

“四八新政”二次延期,有观点指出,相关部委还没有摸索出一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政策——既要照顾到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又要避免对一般贸易和国内产业的过度冲击,还要确保跨境电商这个新兴业态的平稳发展。

小红书华中区负责人邸阿明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跨境电商平台在经营中跟消费者之间没有利税凭证,是因为目前国家对跨境电商还没有一套相应的税收制度,而对于行业如何将消费者纳入到国内的国际税系统当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因为跨境电商是互联网+新零售业态,还在创新发展的路上,相对应的行业规则标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在都还没有特别明晰,都是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试点相关办法在探索运行。

“跨境电商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向国内用户提供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不经过国内的商品市场流通体系,跨境电商缴税只向海关一端进行申报和缴纳,其所适用的税制不同于国内一般商品销售流通所配套的税收体系。”邸阿明透露,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届时,消费者可以在该系统内搜索到自己购买商品的电子税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目前,实践中跨境电商通常只向消费者出具商品发货凭证,不提供含税的发票;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有权获得缴税凭证,作为管理部门也应当保障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

“但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事物,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上或政策上还存在盲区,没有为平台提供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手段和条件,使得跨境电商平台也存在难处。所以,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允许电商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含有税款的凭证——向消费者开具不能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或者是提供海关电商商品专用缴款书的票据,且该票据具有类似发票一样的效力。”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至于海外直邮模式,因为国外没有国内的发票,海外商家应提供国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凭证;平台作为中间方,可对该凭证加以旁证。”施正文补充。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常委李崴专门提交提案,建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确立为一种新的贸易形态,对其采用不同于“行邮物品”和“一般贸易”的第三种方式进行监管。基于此,他认为一定要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有关部门不可能去“违法”创新监管方式。(来源:法治周末 文/罗聪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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