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给屏蔽 腾讯遭遇“木子版QQ”尴尬
,至少腾讯对微软IE的版权并不尊重。
那么,木子工作室的行为究竟有没有侵犯腾讯公司的版权呢?记者采访了对知识产权、网络法律等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于国富律师。 于律师表示,自己对此事件并不十分了解,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都可以构成侵权,木子对腾讯QQ的修改和传播著,已经构成侵权。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种情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即属侵权。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在网络上大规模散发的情况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范畴,其修改行为本身也并不在上述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于国富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木子工作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但是这显然与木子的出发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实际上,木子对腾讯公司的做法颇有不忿,在接受采访时,木子表示,“如果没有木子版QQ,那么大家就不会愿意去升级QQ的版本,同时也就不会去使用更多腾讯公司的收费功能,诸如QQ秀,QQ贺卡等,我们制作木子版QQ自身是没有任何获利可言的,而相反的,腾讯却实质上是最大的受益者。”对于腾讯公司的声明,木子工作室在网站的留言板上也发表一个声明,声明称“对这样无端的指责,我们表示最强烈的愤慨,同时敦促腾讯公司,立即撤除该不实言论,挽回影响。对于本工作室修改QQ软件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规,是否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权益,只有国家法律机关可以做出裁定。腾讯公司作为非国家法律仲裁机构,擅自捏造不实之词,这已构成了对本工作室的侵权。本工作室保留对此事,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商业利益和用户忠诚度之间的摇摆 且不管木子的话是否有夸大的成分,“木子版QQ”极受用户欢迎却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在多数的软家下载站点,木子版系列QQ通常都在前十之列,不少用户表示,如果不是木子版的QQ,他们可能会改用MSNMessenger或其他即时通信软件,因为QQ的广告实在太多了。 对于腾讯公司来说,木子QQ固然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