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商新规 独占企业行政监管权?

在中国遭遇重大监管风险了?    其次,大量电商自发的经营举措得到了地方政府规章肯定的合法化背书,比如电商的信用评价服务、征信服务。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普遍收取保证金,以确保发生卖家对外赔偿责任能及时得到兑付,以免殃及平台自身。而此种做法在《办法》中也得到了肯定—今后,电商就可以不用再面对任何商家的质疑与挑战了(传统零供关系链中连锁企业如家乐福也收取入场费保证金之类,但经常受到商家的投诉认为欺压供应商,详情可参见十年前家乐福与炒货行业协会之争)。    以上这些可不是小事。任何一种商业创新,没有正式法律文件认可合法性,身处其中的人还是会提心吊胆,比如眼下正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就眼巴巴盼望着国家尽快给合法性的认可;再比如已经拿到“合法准生证”的第三方支付,之前马云曾经多次说过“支付宝可以献给国家”,可那是在尚没有合法化保证、支付宝这样的金融创新面临相当大不确定性风险的时候,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后,随着第三方支付合法化,谁还听过类似的表态?    第三,电商经营成果通过政府规章的解释,成为了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标的。除了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还规定了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内容,但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店、应用等是否能获得保护?如果律师直接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还要面临法官的质疑。但《办法》却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知名网店和知名应用得到地方政府规章的保护,对电子商务企业无疑是福音,但根据立法法,地方政府的规章不是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不知道法院对此是否认可?笔者期待从以后的法律实践能得到答案。    第四,《办法》给电商对抗恶意竞争行为配备了新的法律武器。《办法》明确,各级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针对网络交易的审批事项,从而斩断了权力之手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对所谓“职业差评师”利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利用网规购买后恶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损害卖家利益的行为,以及干扰搜索、刷榜、刷流量、虚构交易等行为,都明令予以禁止。此后,不仅电商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予以反击,就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这类现象予以打击,也有了法律抓手。    当然,《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团购的定性是过于倾向保护团购企业的利益。团购并不一定就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与团购企业形成合同关系的也是符合的,如果是直接与团购企业形成买卖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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