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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距“电商时代”有多远? 短期内难成规模

理降价”,通过团购、拍卖等特殊营销渠道,提供较大幅度的优惠吸引人气,一般不易引来旧业主的不满。

  深圳市天为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宝柱的说法比较中肯:“国家连续降息、降准,说明宏观经济比较疲软,对于后市,开发商还是蛮悲观的,因此他们纷纷抓住政策利好,想尽办法促销,能出货就尽快出货。”

  在调控时代下,开发商需要快速跑量,而这一需求无疑与房产电商模式不谋而合,无论从优惠幅度还是宣传力度来看,电商都有传统销售无法比拟的优势。新型的房产电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开发商“既降价促成交,又不失人心”的效果。

  网站不具居间服务资质

  如此看来,开发商与房产电商可谓“自由恋爱”背景下的“欢喜联姻”。然而,由于逆境下的开发商过于依赖网站所带来的人流,也使得房产电商平台逐渐掌握了博弈的主动权,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似乎也见长。

  比如,从去年的“白金卡”到今年的“VIP卡”、“E金券”、“爱家卡”,房产电商涉嫌违规办卡收费的事件屡见报端。

  杨辉解释,房产电商和购房消费者,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电商向消费者提供了房屋(优惠)信息或机会,消费者接受了该信息并最终按照打折价格买到房屋,从而向网站支付费用。这表明,网站和购房者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

  杨辉称,旗下易居购房网的“E金券”则可以理解成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客户跟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而购买“E金券”的款项是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一旦促成交易后,款项就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开发商或中介公司的账户上。

  在这个过程中,电商作为网络平台,只是起到了推广的作用,中介公司须向电商缴纳一定额的网络推广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提供房源,我们提供技术平台,中介提供服务。因此,‘E金券’是合法的。”杨辉说。

  对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闵晓芳表示,房产电商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能够满足开发商、网站和购房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虽能为市场经济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活力,但这些都掩盖不了它或许不能从事房产居间业务这一事实。房产电商门户网站并非房地产中介,均作为媒体平台运营,不具备居间服务资质,其提供的只是一个推广平台。此类网站目前的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闵晓芳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电商的服务时,首先需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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