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税收政策应鼓励创业 带动整体经济有利转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电子商务给建立在传统经贸基础上的国内税收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侨联副主席陈乃科表示,给予电子商务宽松的政策环境,实属必需。

数据见证飞速发展的中国电子商务:2013年“双11”,淘宝天猫一天的销售额达到350亿元,相当于9月份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一半。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增长42.0%。

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抓紧制定促进电子商务的税费优惠政策。

陈乃科认为,零售环节税收规模小、征税成本高,生产制造环节是税源的大头,一般商业零售毛利润也就是10%左右,应抓大放小。税收征管的第一个环节先要把生产环节管住,那么大部分税源就管住了。电商平台只是零售环节,毛利率低;生产、出厂环节大部分税收已完全纳入征管体系。可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加快建立宽松的税收政策,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结构的有利转型。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范围的界定,学界已有不少讨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6%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C2C交易平台中大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处在创业初期阶段,如何制订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来源:北京晨报 文/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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