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红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有序的发展,2018年11月,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同步发布了2018年第194号公告,配合税收政策调整落实。 政策红利介绍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购买限额提高,商品范围扩大,可更好满足老百姓的消费升级需求。 (一)交易限额提升 1. 单次购买限额提高 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购买商品时,单次购买限额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在5000元的购买额度范围内,可享受税收优惠,即关税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 年度购买限额提高 消费者每年的累计购买额度从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3. 单次购买超限(5000元)商品可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 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商品范围增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望远镜、电子游戏机、滑雪靴、剃须刀刀头等63个税目商品。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8位税目。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增加 在前期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新增了呼和浩特、沈阳、南昌、长沙、南宁、贵阳、昆明、西安等22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