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系
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在无形商品贸易中,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简而言之,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成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也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付,利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更是独具优势。
四、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已经明确允许商业方法申请专利。 1998年7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StateStreet银行诉SignatureFinancial金融集团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指导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这一判决是针对Signature集团拥有的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而作出的,也是CAFC首次对涉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否可以取得专利作出的判决,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1999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专利保护的合法地位。 1999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AT&T公司诉ExcelCo鄄munication长途电话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判定AT&T公司的市场营销方法的经营模式专利有效。 美国对于这类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专利,采取了极为“宽容”的态度。那些已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应用的经营方式,首次移用到因特网上,便可获得专利保护,将已有的经营模式“系统化”也可获得专利保护。 在此前后,有一批相当数量的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申请获得了美国专利。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统计,1990年美国授予的与网络有关的发明专利仅有22项;在1996年以前,涉及因特网的专利申请只有13件;到2000年年底,有关电子商务的授权专利,美国已有1500多件,日本有接近200件。随后的国家是加拿大、英国、荷兰等国。韩国宣称每年有关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达到3000~4000件,位居全球之首。 外国向中国提交的第一件电子商务专利申请是在1994年5月9日(申请号94190313.3),国内提交的第一件电子商务专利申请是在1995年12月7日(申请号95117826.1)。目前中国对于商业方法不准备给予专利保护。 对于因特网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保护,尽管争议甚大,且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