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强监管时代”来了
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张岳解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九、付款成功 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问题:“双11”即将到来,在电商平台集中促销的日子,经常会出现一些电商低价促销,然而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一些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解读: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案例: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购买数量,于是通过活动拍下iphone8手机2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1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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