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强监管时代”来了
案例: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解读:“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张岳明确。他说:“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一是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案例:2017年6月18日前后,国内两家知名电商平台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争夺趋于白热化。在6·18电商大战中,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并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等。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6月6日的所有订单作废,不再发货。解读:“电商平台聚集更多资源、客户、价值链,具有更大话语权,但从反垄断角度,《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允许电商平台非法使用这些优势,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环境。”张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平台内的经营者还会遇到一种情况,大平台做促销时,会强制经营者低价出售产品,有时甚至比经营者进货价还低,一些经营者无奈只得自己掏腰包再把促销产品回购。“出现这些问题时,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方。”张岳表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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