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电商立法“路线图” 用互联网思维立法
这个逻辑体系能够扣上就是对的,否则就是错的。如果还是这种逻辑,那么我认为这个电子商务法律不管研究得多么高深,一定和产业是两张皮。 互联网很重要的思维就是C2B,就是消费者设计产品来提出具体要求,商家量身定制。 互联网思维的问题,一定要站在互联网思维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中国的电子商务是从电子到商务,到现在为止所有的互联网企业的核心思想其实是电子的思想或是软件工程师的思想,它是从这个角度来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这也是中国不同于世界电子商务的根本性特点,所以一定是从电子到商务,因此这两个模式决定了我们电子商务的法律确实很特殊,创新性和颠覆性都更强,更要跳出法律和用互联网思维考虑问题。 支付宝公司法务专家于喆: 理论要与实践结合 我的本职工作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规合法问题,和平等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天然优势是结合业务特点来学习、应用理论,立法活动中也包括这点,包括电商基地的组建也是想理论结合实践推论出一些东西、检验一些理论。 立法活动应充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因为从法律规制关系上来讲,关系最终是建立在活动上的,对于活动的分析,实务工作者具有天然优势,尤其是在一种理论的诞生阶段或现成的理论在某种场合是否能应用的存疑阶段,这个特点能够也应当被充分利用。简言之,立法活动以建立在充分分析实践、业务和活动的基础上为宜。 这里我想说的是,理论是有前提、推理和结论的,对实践的分析在很多情况下是对于前提即条件、假设来做的一个分析,美国之所以可以对于“非授权交易”在很多情况下规定消费者免责,是因为它是一个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国家,当一个人总是主张非授权支付的时候,在他的信用记录当中会添上这样一笔,肯定会对他将来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当发卡行和借贷人发现他总是有这种记录,就会掂量我到底是不是给他发信用卡或贷款。而中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年3月15日才实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得很完善,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照搬美国经验,会不会产生大量道德风险,是值得充分讨论的。(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文/秦夕雅 陈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