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电商立法“路线图” 用互联网思维立法

子市场管理的原则问题,因为目前电商市场其实受各部委管理,所有的证拿出来,有好几十个证,我们呼吁以市场为主导来给予发展空间,这个秩序可以通过电商的法律从原则上建立起来。

还有就是信息和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可能考虑原则性的东西,从国家安全考虑的问题涉及到比较宏观的可以放到《电子商务法》里。

新浪公司法务总监谷海燕:

电商立法的原则性内容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建议考虑以下原则性内容:

1.尊重现有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前瞻性立法。

电子商务平台化所产生的聚合效应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而我国电子商务各主体现行基于法律法规所各自形成的网规和行业惯例,有效促进了产业发展。应当在尊重现状的情况下,通过顶层设计、开门立法的方式来吸纳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性规定,避免出现立法缺少执行性的现象出现。

2.适度监管,鼓励新技术、新模式的出现。

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化的性质,其海量、实时性、个性化和跨地域的特质,事前监管将会在实际执行层面上难以实现,同样对于市场各主体自行应对市场的转变,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在符合公众利益和需求的同时,符合国家政策方针,支持市场主体的创新。

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充分给予市场主体以自主权,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

4.安全原则。

在法律规范上,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中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确保网络与信息保持可靠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

5.鼓励、促进信息流动。

面对海量的电子商务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应当通过增加信息数据的透明度,促进信息流动来解决问题,通过大数据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治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

用互联网思维立法

简单来说就五句话:首先是跳出法律看电子商务法律;二是用互联网思维来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三是充分借鉴目前的复杂网络和复杂科学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四是充分借鉴东方古老的一些治理思维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等治理思维;最后是充分理解平台经济和平台现象以及相应的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作用和影响。

我的建议是要跳出法律看《电子商务法》,一定不是说我需要的这个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无论是罗马法还是德国法国民法典,和它
分享到: 微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