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电商立法“路线图” 用互联网思维立法

化多以及不同部门看法不同等原因影响,立法机关在进行研究论证后将立法重心由《电子商务法》调整为《电子签名法》,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关系进行过调整和规范,这些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是《电子商务法》和电子商务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同。《电子商务法》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牵头推进的一部立法,和电子商务立法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一个狭义概念,而后者则应从广义角度去理解,电子商务立法包含《电子商务法》但又不限于《电子商务法》,此其一。其二,法理上有法律综合型立法和专门型立法,有一般法和特别法。我认为,我国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一部特别法、专门法,它规范的范围并不包含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它应该聚焦于一般的商务法律关系以外的、只具有电子商务法律特点的法律关系。并且,从立法技术和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其他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法律制度,也不应包含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雷:

电商立法应注意什么

电子商务立法要把握三点,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法的“法里”和“法外”之间的关系,研究清楚哪些问题是法律能够解决的,还要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态、新业态的特质;二是把国外的现行规定和我国的现实国情统筹考虑,该强化的强化,如电子商务在法律上还是要从产业链的角度定义较为合适;三是把立法前瞻性和现实性、形式性和实质性问题综合研判,要放在解决重点问题上。具体我谈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叫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定义非常多,一定要从共性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区别来统筹判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物流业起步不高,这与有的国家在快递物流达到很高水平上发展电子商务有着根本区别。信息流、资金流、商流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但物流只能通过物理方式传输。以此定性,我觉得电子商务立法在大的方面就能够取得进展。

第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在立法形式上搞大一统的电子商务法典是有难度的。一是立法的“线上”规范和“线下”规范的匹配度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业内的看法也不一致。二是立法“全面论”和“重点论”也没有达成共识。三是在立法技术上处理难以到位。因此建议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上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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