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镇化进程中电子商务在农业中的运用研究

欠缺

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环境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水平、农业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等方面,其中,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是现阶段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性因素。社会信用发展的滞后性导致各商务主体之间信任机制的缺乏,从而削弱了农户参与电子商务运作的积极性。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体系中,农户的自我利益维护能力较弱,在利益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为了避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被动局面,许多农户刻意回避进行农产品网上交易。

信用机制的培育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政府部门在现阶段农业电子商务环境建设实施过程中,应该主要致力于信用约束机制的建设,缓解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信用缺失所带来的损害。就整体社会信用而言,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信用水平,也明显落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信用水平,导致经济主体之间信任程度较低,从而为包括农业电子商务在内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影响,而对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效应尤为显著。

(五)市场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滞后

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过于着重场地建设,轻视市场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不健全,农产品市场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者缺位或是各种角色混为一谈,甚至工商管理部门也参与了农产品市场的主办、投资与经营,出现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这很难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序进行。农产品市场是一个从事农产品贸易的场所,其交易活动必须在税务、工商、城建、卫生、物价、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当前农产品市场在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市场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滞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关系尚未理顺,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导致农产品市场管理中遇到问题时,多方出头,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六)电子商务立法不健全

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2007年6月底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确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原则为“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同时,我国一直在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1999年修订了《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2005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同年4月,电子签名法的核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然而,同美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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