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南昌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用标准仓储设施,按照租用仓储设施租金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对区内骨干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电子商务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实体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电子商务企业或实体企业正式运营第一年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或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奖励:对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南昌高新区促进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扶持政策》中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的扶持政策,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注册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政策兑现原则: (一)企业同时享受多个同类政策优惠的,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二)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在10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试行1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