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南昌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上述标准补贴。企业所需面积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协商确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价格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与出租方洽谈确定,未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定的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不得享受补贴优惠政策。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它用、退租、转借等情形),则须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第四条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由南昌高新区报市人事局认定后确认,下同),在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对新入区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高级架构师、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由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属南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为期3年。原则上一家企业不超过5名。 第六条对新入区电子商务企业中实际连续工作满5年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经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如在南昌高新区范围内购置商品房,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购房补贴。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七条鼓励、支持入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入区企业享受《南昌高新区关于支持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和《南昌高新区扶持发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暂行)》。 第八条对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省外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参会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发生费用25%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新入区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网络租赁费用每年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为期3年。 第十条对新入区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南昌高新区范围内新购置办公用房在10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新购置办公用房在20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落户在南昌高新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到区外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