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南昌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南昌高新区建设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我市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建设步伐,加快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建立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入驻南昌高新区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企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六)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实体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涵盖:
1.新入驻南昌高新区(工商、税务关系均落户在高新区)且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
2.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南昌高新区并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南昌高新区新增投资、新增办公场地、新增税收、新增员工的电子商务产业项目。
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投资;老企业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
2.新企业年上交税收或老企业比上年度新增上交税收150万元及以上;
3.新企业开业1年内电子商务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第二条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南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三条入驻南昌高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内租房生产办公且经营业务系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新企业第一年给予房租及物管费全额补贴,第二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80%,第三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60%,第四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40%,第五年房租及物管费补贴20%。老企业以上年面积为基准(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准),新增租用面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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