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性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对于高新区特色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高新区企业加入落户本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其入网费用的60%补贴。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高新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不超过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已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需重新登记注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十七条申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创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十九条申报办理流程:企业报送材料,经济发展局整理审核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由高新区财务局按有关办法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扶持奖励与管委会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且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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