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高新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企业;

(二)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企业;

(三)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企业。

(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企业;

(五)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企业。

第二章 促进新企业引进

第四条鼓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等知名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落户高新区,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五条对新落户高新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且注册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实缴资本的3%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六条新落户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管委会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按租金的100%予以返还,返还租金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章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高新区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形成高新区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量的50%给予返还扶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返还扶持。扶持期限两年。

第八条鼓励企业申请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新认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

分享到: 微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