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网店分割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淘宝网的规则,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注册一个淘宝店铺。网店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则网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权益和经营收益均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在不违反互联网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本着尊重注册者、对经营投入更多、经营更有经验的一方优先取得网店的方法分配。网店也可以更名,因为没有得到网店的一方可以得到对方的经济补偿,还可以再开网店,所以这样既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也不违背淘宝网制定的规则。同时,由于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更名后也不会发生信用度和经营者向分离的情形,不存在对淘宝买家产生误导,也不会影响互联网的网络交易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网店判给一方如何确定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标准呢?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网店的年营业额、年收益额以及各方投入比例等因素,参考交易概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网店的人身依附性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某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实名注册的网店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刘俊海认为,网店的账户名因为是实名注册确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经过长期合法经营,网店更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大于人身属性。店主注册淘宝店,不是“为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形成区别于其他商店的一种符号、一个经营品牌。网店存在于虚拟世界,但能给店主带来利润,是一个开展持续经营、取得投资回报的重要商业载体,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与保护。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理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笔者也认为网店不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虽然QQ号码、游戏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统称为虚拟财产,但是网店和他们相比具有更多的“固定”资产性质。因为网店虽然是虚拟的店,但经营者是真实的人,店铺经营也是建立在现实的物流和资金流基础之上,网店的价值也不仅是一个账号,更是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有形和无形资产。在此情况下,当特定的条件出现时,依据法律规定对网店进行更名,除了商业风险或其他不
分享到: 微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