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电商,痛苦并快乐着

企业法律服务包,明白了这些法律电商网站的逻辑出发点:假设用户像自己设想的一般,假设用户会按照我设定的轨迹进行行为和决策。这是一种让人心寒的木偶式逻辑。当我们基于这一逻辑设计解决方案时,自己已经深陷炮灰的中央。企业用户的需求不是设计性需求,企业更喜欢按需定制,更喜欢的框架的响应式需求解决方案。

  同样,你能为律师用户创造什么价值,决定了你是否能与作为在线法律服务提供方的律师达成合作伙伴关系。不是有律师以服务者的身份注册了你的网站或与你达成了协议,双方就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没这么简单。律师希望能为用户创造价值并获得对价,可是你的网站能为律师创造什么价值?这是合作协议能否达成的关键。据我分析,至少有四种价值是网站要为律师贡献的:订单价值、营销价值、工具价值、品牌价值,如果再提升一个境界,还要为律师创造归属感价值。这些听起来好像很麻烦,但解决的是律师的本质需求,其实这也正是网站对律师的价值所在,也是律师愿意留下来的理由所在。生死之间,就在于能否为律师切切实实的创造这些价值。好像这是一个很残酷的判断,可事实如此。

  标准化的在线法律服务,难以在线达成交易的原因,还包括哪些?

  换句话说,在运营方面应该如何提高这个交易量。上面所谈内容,在根本上都属于这个问题的范畴,再补充一点。法律服务需求,属于触发性需求,这个需求不被事件触发,难以转化为有效的需求。罕有用户会为可能性的、不确定的未来法律服务需求买单,保险行业的思维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至少中短期是行不通的。一旦需求被触发,往往是刚性需求,或是至少存在这种可能。这样,在线法律服务网站交易,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去如何去捕获这些需求?第二是如何满足这些需求。

  第一个问题更多的是运营层面的问题,这个如果用传统的抓眼球、广告模式、搞地推,今天看就有些陈旧了,没有去深刻的研究用户行为的轨迹,是没法做到高效运营的,运营是运营的产品和服务,运营的指向是目标客户群,这个问题又回到了对于用户需求、产品与服务的的深刻把握上来了。

  第二个问题,其实本质上是产品与服务的问题,观察现在几乎所有的法律电商公司,都不是产品和服务驱动型,大家做的是运营驱动型。这里不是说运营不重要,说的是运营的核心是产品和服务,没有这个支撑,运营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电商的发展,一定是产品和服务驱动型的。互联网领域,好的产品和服务,一定有个基础的共性: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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