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售假骂名 更需改善经营环境

       在12月上旬召开的2015(第十四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不点名批评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电商:今年上半年整个中国服装鞋帽品牌关了一万多家店,因为假货的销售额是正品销售的3到5倍;“中国再不把保护知识产权放到首位的话,那么中国经济是永远不可能好起来的。品牌没有溢价,企业利润降低,迫使中国的企业家压低工人的工资,当员工收入变少了以后哪有钱去消费”。

  撇开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等因素,涉及知识产权的售假现象确实是诸多电商最为头疼的问题。但正如文章《淘宝“大杀器”:握全国假货地图》所说,阿里蛮拼的。大投资下的大数据起 了大作用。当然,阿里需要更加努力建立一套识假体系,一一辨识出各种处于灰色地带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各种因素,是不是假货,有时阿里也难以马上辨别,因而 不能第一时间关闭自身平台上的商家。这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能做的就是依据被侵权主体的投诉,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投诉方,并配合工商行政和司法部门依法解 决。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能确认,当说一家电商平台在售假时,其实是商家在售假。平台的确是最大的获益者,有可能纵容售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特别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修改法律,通过让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方式来解决网络平台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这是一个办法,但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要承担和制假者一样的责任,那么平台上的类似交易会大幅度缩减。但平台交易的减少是不是就意味着此类现象的减少或者消失?

  单从理论而言,将所有的交易放在网络上交易,是更能够消灭假冒伪劣产品的。因为网络平台上的每一笔交易都有记录可追溯,在这里制假售假的风险比线下更高。

  对此我们更可以从全球电商发展模式来分析。以互联网发源地美国为 例,1995年通过的《网络端正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条第(c)项第1款规定,互联网电脑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就非出于己的资讯内容,不应被视为出版人及发表人。这一规定被称为“善良撒马利亚 人条款”的免责规范。后来随着互联网发展,这个本来被视为是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规范逐渐被拓展到大型网络商家,乃至于一般性网站。美国的互联网正是通过此而获得飞速发展。这一原则甚至被有些学者称之为是美国互联网发展的基石性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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