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
等问题还需要更为详细的规范。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以电子形式缔结的合同具有效力,目的只在于扫除有关合同形式要件的现行法律规范给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保证法律系统允许合同以电子形式缔结,不仅仅因为这些合同采取了电子形式就剥夺其有效性和约束力,但并不是说只有合同采取了电子形式就一定具有了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合同自身的特点,法律应当要求采取电子形式提出要约的一方,清楚和不含糊地在提出要约之前提供以下信息,即:缔结合同采取的不同技术步骤,缔结的合同是否将被公众访问,在提交承诺前标识和更正输入错误的技术手段,以及缔结合同使用的语言。提出要约的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还必须以允许其存储和复制的方式出现,但完全以电子邮件的交换或类似的个人通讯形式缔结的合同除外。 同时,法律可以对某些类型的合同采取电子形式加以限制,例如申请法律证书或者公证的合同不应允许采取电子形式。 2.电子代理人 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电子代理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的出现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思。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一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我国1999~2000年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笔记本计算机销售纠纷,就是因电子代理人出了故障而引起的。在这起纠纷中,买方依照在网络上看到的价格向卖方购货,卖方则以该价格低于拍卖起价为由拒售。实际是卖方的电子代理人网上报价错误。由于我国缺少相应的法规,给法院处理这类案子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