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

以与特定交易联系最密切的经营地为准;如果无此最密切联系地,则以发送人或者接收人的主营业地为准。如果发送人或者接收人没有经营地,则以其居住地为准。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此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实践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了某个发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时间以最先进入的系统为准。因此,如果某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再发送到接收入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最先进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时间;如果接收人没有指定信息接收系统,则信息引起接收人注意的时间就是信息接收时间。但是信息何时引起接收人的注意应当有客观的标准,一般并不要求接收人实际阅读该信息,只要接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信息到来即可。例如,接收人明知其电子邮件信箱中有他人发来的邮件,但拒不阅读该邮件,该邮件仍然被视为已被接收。

2.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制

电子签名也是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的信用都无从建立。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不同,它需要借助一定的加密技术(把手书签名扫描成为数字化图形文件形式并不构成"电子签名"),并需要一定的认证体系与之配合。因此,不论是电子签名的效力,还是与电子签名配套的认证机制,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

(1)立法模式

电子签名必须借助某种技术手段。电子签名的原理在传统贸易中就曾采用过。例如,交易双方对于涉及房地产买卖等巨额或大宗的交易文件,为了确保盖章的真实性,用印一方需在盖章之前将印章提交公证机关登记,并申请印章证明,再将印章证明与盖过章的文件一起送交对方,收到的一方将印章证明与文件印章相对比,在认定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方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同理,以采用公共密匙技术(PKI)的电子签名为例,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须将其公共密匙交由一个可信赖的第三方(即安全认证机构CA)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凭证。签名一方在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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