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

提供的商业性宣传属于电子商务。自然人在其职业、经营、贸易之外使用电子邮件或者相当的个人通讯手段,包括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在本质上不能远程和使用电子方式提供的行为,例如法定公司帐目的审计,或者需要对病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医疗建议,不属于电子商务

4.法律冲突的解决

电子商务天然具有跨国界交易的特点,因此适用何国法律调整网络上的某项交易就涉及复杂的冲突法问题。我国现有的冲突法规则无法解决这类冲突。欧盟和日本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被经营活动的来源国所监督,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受其机构所在国法律的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增强适用法律的确定性。

一个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固定的实际实施经营活动的地点。其通过互联网网站提供服务的所在地不是支持网站的技术所在地或者网站可以被访问的地点,而是网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如果某个公司有多个所在地,则以其相关服务提供地为准。如果难以从多个所在地中确定服务提供地点,则以与其特定服务有关的活动的中心为准。

二、数字化信息的法律地位

由于电子商务的突出特点在于采用电子形式进行信息的流通和交换,因此法律是否承认通过电子通讯形式传播的数字化信息的效力也是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电子商务实际上就无从开展了。数字化信息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电子交易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及认证等几个方面。

1.电子交易的书面形式

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承认某个交易不应因其采用了电子通讯的形式而无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签署文件、制作文件或者记录和保存文件都可以通过电子通讯的方式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承认电子交易的书面形式并不免除交易各方的任何法定义务,只不过让使用电子通讯的人可以此方式履行法定义务。例如,如果某类交易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是一项强制性法律要求,那么对数字化信息法律地位的承认并没有免除这项要求,只不过使电子通讯也符合书面形式的法定要求,从而扫除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

电子信息的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的认定对于判断司法管辖地、纳税义务地等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证电子交易的成立和生效地点具有稳定性,不受多变而且多重的信息传输系统所在地的影响,法律应当规定,电子信息的发送或接收地均为发送人或接收人的经营地。如果发送人或者接收人拥有不只一个经营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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